今后,进入市场的土地都将是产权清晰、配套完善、土地平整的“净地”。3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央行联合制定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正式印发,按照新的规定,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储备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这意味着,房地产开发商拿到土地就可以进行建设,不需要进行前期的土地平整等开发。从而将缩短土地形成房地产有效供应的建设周期,有效防止闲置、囤积土地等行为的发生。
此外《办法》明确可纳入储备范围的土地包括: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收购的土地;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储备机构负责开发土地
首先,产权明晰是土地市场交易的基本前提。土地储备制度建立后,先行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给予被拆迁人合理补偿,然后对土地进行再配置。
其次,《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储备土地特别是依法征收后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并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
储备机构不得超标贷款
土地储备需要数量不菲的资金支持,这就意味着土地储备存在一定的资金风险。对此,《办法》明确提出,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实行预决算管理。
另外,在财政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办法》明确规定,涉及银行贷款的,土地储备机构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应为担保贷款,其中抵押贷款必须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申请贷款的土地储备机构必须满足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要求。
土地储备机构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贷款。土地储备贷款应实行专款专用、封闭管理,不得挪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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