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日前联合制定发布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并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该《办法》针对“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
明确土地储备概念范围
《办法》对土地储备相关概念进行了明确。《办法》指出,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各地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办法》同时指出,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包括年度储备土地规模、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五个方面,而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的土地则包括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收购的土地、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等。
治理闲置用地可能提速
对于闲置土地的治理是此次发布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中的重头戏之一。《办法》规定,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各地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要将土地储备与供应数量、储备资金收支、贷款数量等信息按季逐级汇总上报主管部门,并在同级部门间进行信息交换。
有关专家认为,这一管理办法实施之后,有助于地方乃至中央政府有效了解整个土地情况的全貌,对于闲置用地处理力度有望能够得到加强。
土地开发利用有章可循
对于土地开发利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情况,《办法》也进行了规定。
按照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对产权清晰、申请资料齐全的储备土地,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土地证书。供应已发证储备土地前,应收回土地证书,设立土地抵押权的,要先行依法解除。同时,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
《办法》还明确了土地储备机构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例如,对纳入储备的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土地储备机构有权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同时,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设立抵押权的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应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另外,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储备土地特别是依法征收后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并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护管理,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生。
《办法》还特别规定,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后的土地,纳入储备满两年未供应的,在下达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
资金借贷应与开发挂钩
《办法》除了规定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的规定外,还对土地储备设计资金的具体操作进行了一些规定。
刚刚颁布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土地储备机构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应为担保贷款,其中抵押贷款必须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申请贷款的土地储备机构必须满足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要求。土地储备机构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贷款。土地储备机构申请贷款时,应持财政部门的贷款规模批准文件及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等书面材料向当地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担保贷款。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商业原则在批准的规模内发放土地储备贷款。土地储备贷款应实行专款专用、封闭管理,不得挪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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