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政策
为了增强开发区招商引资的吸引力,结合沈家开发区的实际,经衢江区委、区政府研究现就外商和区内外企业到沈家经济开发区投资提出如下意见:
一、自批准在开发区设立的工业企业,享受以下政策:
1、企业自批准设立之日的3年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奖励给企业其中外资企业(包括区外企业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出口创汇企业、加工型农业龙头企业食品加工企业的奖励再延长2年。
2、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年内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奖励给企业其中外资企业(包括区外企业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出口创汇企业、加工型农业龙头企业食品加工企业的奖励再延长5年。
3、企业应缴纳水利建设基金,实行按标准逐月申报。经批准后,在享受优惠政策期间按50%奖励给企业。
4、出口创汇企业的各项科技研究开发费用允许税前列支。生产型出口创汇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外、每创汇1美元,区财政再奖励人民币0.03元。
二、开发区工业用地政策如下:
1、入区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指机器设备、房产和地产,下同)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不予供地。
2、工业用地出让基准价为6.6万元/亩,项目用地出让手续按规定程序办理。
3、工业项目自国土部门签订用地协议之日起2年内要求同时达到下列五项指标: (一)项目投资强度达95万元/亩,其中固定资产在65万元/亩以上;(二)项目经济密度(项目年产品销售额)达100万元/亩以上;(三)企业上缴国家税收每年达到4.5万元/亩以上;(四)项目地块容积率按上级规定的不同行业标准的85%执行(具体标准附后);(五)项目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小于或等于7%。
4、经考核,入区工业项目达到上述五项指标要求的,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大小予以奖励。具本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500--5000万元的(含500万元),其项目总地价款的10%奖励给投资者;投资规模5000万元及其以上的,其项目总地价款的20%奖励给投资者。若不能同时达到上述五项指标要求的,项目地价按基准价执行;对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在50万元/亩以下的项目,取消税收奖励政策。
5、入区工业项目在签订投资协议时,须提供项目建议书和用地平面布置图,作为今后项目建设考核的重要依据。
6、入区工业项目土地使用证的办理,须在项目用地总地价款付清,通过相关部门实地核查其按平面布置图施工情况、主体工程形象进度达到30%--50%以上,方可按有关程序办理。
7、为保持政策的边续性,对本意见实施前签订用地协议,且已交清土地款的工业项目,其地价按原政策执行;对交纳了一部分土地款的工业项目,按照已交部分土地款占总地价款的比例,已交部分地坐按原政策执行,未交且超过协议交费期限部分的地价按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