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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永泰飞地工业园招商优惠政策
上海厂房网 2008年08月20日15:17 永泰飞地工业园

    为充分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现结合永泰县和长乐空港工业集中区永泰飞地工业园(以下简称飞地工业园)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1、凡购买飞地工业园区内标准厂房并落户的企业,自企业正式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每年由永泰县人民政府将企业当年所上缴的税收中属县财政可支配部分的70%奖励给企业,用于扶持企业生产。

    2、在征得福州市政府同意后,凡在飞地园区购买土地并自建标准厂房且年上缴税收达3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永泰县人民政府为企业垫付30%的土地出让金和银行利息。自企业正式投产之日起三年内,由永泰县人民政府从企业所上缴的税收中属县财政可支配部分扣除县政府为企业垫付的土地出让金和银行利息后,将余额的70%奖励给企业,用于扶持企业生产。

    3、在征得福州市政府同意后,凡租赁标准厂房生产的企业,自企业正式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每年由永泰县人民政府将企业所上缴的税收中属县财政可支配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用于扶持企业生产。

    4、凡在飞地工业园区内投资的企业,全部实行项目审批及各类证照代办制,免收代办费。

    5、本优惠政策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稿源:永泰飞地工业园
编辑:厂房招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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