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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留工业用地问题望解决 五情形完善用地手续
上海厂房网 2008年09月18日14:18 南方日报

    记者从东莞市台商协会获悉,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工业用地手续问题,东莞市国土资源局日前发出了《关于做好历史遗留工业用地完善手续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这一问题提出了具体的解决办法。

    据台商协会介绍,2008年8月29日,国台办、国土资源部、省台办、东莞市国土资源局联合举行了涉台土地投诉协调专项联合调研会,台商企业代表提出了目前存在的土地历史遗留问题。会议指出,现在物价不断上涨,农民利益越来越受到国家重视,且国家土地政策越来越严格,建议台商尽快解决土地历史遗留问题,尽早办理国土证,日后办理相关手续程序将渐趋复杂。

    而实际上,早在7月14日召开的第17次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也专门讨论了此事。

    完善供地手续最迟明年12月31日前完成

    根据《通知》要求,以下5种情形可按《通知》完善用地手续:

    1.原则上符合国土资发【2007】78号文件的要求,因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用地前置手续影响未能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完善供地手续的新增建设用地办理转让。

    2.属省确认备案的违法用地,在2005年8月31日前已报市政府备案的镇(街)政府储备用地办理转让;原属已批集体建设用地,在国土资发【2006】31号下发前已向省申报审批征收手续的国有建设用地办理出让。

    3.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前的已批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记载为具体用地单位,现状已建,报省补办征地手续后办理出让。

    4.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前的已批建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记载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现状已建,报省补办征收手续后办理出让。

    5.新法实施前已批建设用地;由非本集体经济组织实际使用,且与征收手续后申请用地单位一致,或用地主体不变;现状已建。

    《通知》指出,属上述第一、二种用地情形的,根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规定,将用地信息在东莞市国土资源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继续以协议方式出让;其他用地情形可以直接以协议方式出让。

    《通知》设定了办理时限:属第1—3种用地情形的,限期在2009年6月30日前完善供地手续;属第4、5种用地情形的,限期在2009年12月31日前完善供地手续。

    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为124元/平方米

    《通知》确定了办证的税费标准。对于工业用地出让的最低价标准,属第2种用地情形的,严格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东莞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为384元/平方米。

    属其他用地情形的,按《广东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执行。根据规定,东莞当时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分为三类:一类为173元/平方米,适用区域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等4个街道;二类为145元/平方米,适用范围为虎门、石龙、常平、长安、厚街、石碣、寮步、樟木头等8个镇;三类为124元/平方米,适用范围为除以上两类镇(街)以外的其他镇。

    此外,办证还需要缴纳相关税费。一般需缴纳以下税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为64元/平方米;征地管理费,按征地综合标准的2.1%收取;耕地开垦费20元/平方米;耕地占用税50元/平方米(2008年1月1日批复的新增建设用地按新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工业用地征收标准为65元/平方米(市区、市工业园区为75元/平方米);契税,按出让地价的3%收取。

稿源:南方日报
编辑:厂房招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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